一、限制条件
凡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,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,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:
具有本市户籍,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;
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;
根据实际情况,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。
二、登记缴费
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。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,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。
登记缴费期截止后,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。中途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,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,等待期满后,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。
登记缴费期内,在校学生、在园幼儿的个人缴费可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进行登记,并按照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后,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办理。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,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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